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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官桥张致芳便利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致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583MA2Y2X7X7K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福官中路178号、18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3〕670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初从一个送货上门的业务员购进36盒舒肤佳香皂(柠檬清新型,净含量:125克,生产批号:2006053791,限期使用日期20250106);购进72盒舒肤佳香皂(纯白清香型,规格:125克,生产批号:8023053792,限期使用日期20250106),上述舒肤佳香皂进货价均为3.3元/盒,总的进货款356.4元。据当事人供述,当事人购进上述香皂后每一盒均以4.5元/盒的价格进行标价销售。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已销售了10盒舒肤佳香皂(柠檬清新型,净含量:125克,生产批号:2006053791,限期使用日期20250106);销售了18盒舒肤佳香皂(纯白清香型,规格:125克,生产批号:8023053792,限期使用日期20250106),获利33.6元,据此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33.6元。按销售价计算,上述舒肤佳香皂的货值金额共计486元。当事人承认无法提供上述“舒肤佳香皂”的进货单据、供货商信息及资质材料、台账记录等材料。 另查证,“舒肤佳”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13254903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肥皂等;注册人:宝洁公司,有效期自2015年01月14日至2025年01月13日止。“SAFEGUARD”商标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29663968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肥皂等;注册人:宝洁公司,有效期自2019年02月14日至2029年02月13日止。2023年7月26日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书》(BP编号:23-207-19),鉴定结论为“非宝洁公司产品,属于侵犯宝洁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销售的香皂包装上标示有“舒肤佳”、“SAFEGUARD”注册商标,且涉案产品包装外观及标示生产厂家等相关标签均与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生产的舒肤佳香皂相同,属于侵犯宝洁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委托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辨认样品4盒(柠檬清新型和纯白清香型各2盒)未取回。 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舒肤佳香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舒肤佳香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在扣的76盒“舒肤佳香皂”(其中4盒用于辨认样品未取回);2.没收违法所得33.6元;3.罚款2000元。
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3.6元)|没收非法财物(0元)
2000.00元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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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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