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实时鲜供应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沈江君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MA2HYPLC16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上和路6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余市监处罚﹝2025﹞257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8月10日在京东平台花费49.78元购入2件(共计4罐)生产日期为7月1日的“宗家府切件泡菜”,保质期3个月,销售单价15元;于2024年8月11日在天猫平台花费48.2元购入2件(共计12袋)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22日的“今刚山辣白菜”,保质期90天,销售单价5元;花费100元购入生产日期为2024年8月10日的“惜恋土豆粉”3件共125袋,保质期120天,销售单价1.9元。至我局查获时,相关批次的产品仍有3罐“宗家府切件泡菜”、5包“今刚山辣白菜”、30袋“惜恋土豆粉”在店内销售。自相关批次产品过期至执法人员查获期间,当事人没有销售“宗家府切件泡菜”;销售1包“今刚山辣白菜”,金额5元,违法所得0.99元;销售6袋“惜恋土豆粉”,金额11.38元,违法所得6.58元。综上所述,3款产品共计销售金额16.38元,违法所得7.57元,货值金额158.4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进并建议对当事人警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数量和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较轻,社会危害性小,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1.没收3罐“宗家府切件泡菜”;5包“今刚山辣白菜”;30袋“惜恋土豆粉”。2.没收违法所得7.57元,罚款人民币1500元,共计罚没人民币1507.57元,上缴国库。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进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3罐“宗家府切件泡菜”;5包“今刚山辣白菜”;30袋“惜恋土豆粉”。3.没收违法所得7.57元,罚款人民币1500元,共计罚没人民币1507.57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进并建议对当事人警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数量和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较轻,社会危害性小,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1.没收3罐“宗家府切件泡菜”;5包“今刚山辣白菜”;30袋“惜恋土豆粉”。2.没收违法所得7.57元,罚款人民币1500元,共计罚没人民币1507.57元,上缴国库。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进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3罐“宗家府切件泡菜”;5包“今刚山辣白菜”;30袋“惜恋土豆粉”。3.没收违法所得7.57元,罚款人民币1500元,共计罚没人民币1507.57元,上缴国库。
1500.00元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6-0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