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驿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蓝鸿鹏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52MAABQ35A94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潼南区塘坝镇龙珠村4组14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潼南市监处罚〔2024〕469号
当事人在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在重庆市潼南区塘坝镇龙珠村4组142号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023年9月15日和2023年9月18日当事人分别生产了69桶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8升/桶,生产日期:2023/09/15)和95桶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8L/桶,生产日期:2023/09/18),均各自随机抽取了5桶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合格后便均以7元/桶的价格进行销售。2023年9月20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受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的委托对当事人生产在售的上述两批次包装饮用水进行执法抽检,其中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15日的包装饮用水的抽样基数为64桶,抽样数量7桶(备样数量1桶),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18日的包装饮用水的抽样基数为90桶,抽样数量7桶(备样数量1桶),共计支付样品费用98元。2023年10月9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上述两批次包装饮用水的《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YYS101,№:2023-42SP091366;抽样单编号YYS102,№:2023-42SP091365),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当事人已将上述两批次包装饮用水全部销售。2023年9月15日当事人因灌装车间内用于给纯净水消毒的臭氧机因保险丝断裂而停止工作,造成铜绿假单胞菌污染导致生产的抽检批次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合格;2023年9月18日当事人因用于给空桶消毒的消毒泵的电机损坏而停止工作,使部分空桶未得到及时消毒,因而造成铜绿假单胞菌污染导致生产的抽检批次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当事人在发现上述生产设备故障后,均及时进行了维修,消除了食品生产安全隐患。综上,本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148元(7元/桶69桶+7元/桶95桶),违法所得为1078元(7元/桶64桶+7元桶90桶)。截止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未受到关于生产经营上述涉案食品的投诉举报,未造成人体健康或者人身财产损害,未造成社会影响。当事人已于2023年1月13日因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过本局行政处罚,又于2023年9月20日因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过本局行政处罚。另查明,当事人现已停产且处于亏损负债状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5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078元;3.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5500.00元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2-26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5-07-0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