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国际能源裕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圳 | 注册资本:15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3226819062880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阳泉盂县牛村镇温池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1
(2025)苏0282民初10319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宜兴市东南化学水处理设备厂
山西国际能源裕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凯曼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人民法院
2
2025-03-24
租赁合同纠纷
刘*
山西国际能源裕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盂县人民法院
3
2025-02-08
租赁合同纠纷
刘*
山西国际能源裕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盂县人民法院
4
2024-12-23
租赁合同纠纷
刘*
山西国际能源裕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盂县人民法院
5
2024-11-27
租赁合同纠纷
刘*
山西国际能源裕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盂县人民法院
6
2023-04-25
(2023)晋03民终436号
侵权责任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
山西国际能源裕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杨**,山西汇津通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2-11-22
(2022)晋0322民初167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韩**
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山西国际能源裕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盂县人民法院
8
2022-11-17
(2022)晋0322民初999号
侵权责任纠纷
苏**
杨**,山西汇津通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山西国际能源裕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
盂县人民法院
9
2022-05-18
(2021)晋0322民初210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白**
深圳能源资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国际能源裕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
盂县人民法院
10
2021-09-08
(2021)晋0322民初135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韩**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山西国际能源裕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王**
盂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06
2023-05-15
(2023)晋0322民初5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东超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国际能源裕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2-12
2021-11-03
(2021)京01执636号
合同纠纷
山西国际能源裕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净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之一
执行案件
3
2021-12-12
2021-11-04
(2021)京01执636号
合同纠纷
山西国际能源裕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净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之二
执行案件
4
2021-01-29
2021-01-13
(2020)晋03民特2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国际能源裕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9-02
2020-03-27
(2020)晋0322执123号之三
劳动争议
山西国际能源裕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三融净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1460825.00元
执行案件
6
2020-09-02
2020-01-20
(2020)晋0322执123号
劳动争议
李**、张*、李**、李**、李**、赵**、李**、李**、李**、秦**、李**、邱**、张平、李*、李**、张**、史**、李**、李**、曹**、蒋**、曹**、李**、曹**、曹**、张**、杜**、李**、李**、张**、曹**、李**、李**、曹**、曹**与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融净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9-10-22
2019-09-16
(2019)晋03民特3号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净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国际能源裕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市监处罚〔2026〕2号
该公司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CEMS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数据仍执行环保电价,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共计多结算环保电价款6441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文件第十五条,提出以下处罚建议:
对多结算环保电价款64410元予以没收。
64410.00元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