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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市梁水电车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东朝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981MA5LYJ4831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北流市城西一路007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北市监处罚〔2024〕353号
2024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示证后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车行销售的产品型号为TDR4228Z、TDR4223Z、TDR4190Z、TDR3202Z的电动自行车各1台,存在非法改装动力装置,与随车的《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标注的数据不一致,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当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非法改装动力装置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该电车行销售的上述4款共4辆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一:TDR4228Z,车辆生产者(制造商):广东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数量:1辆;产品型号二:TDR4223Z,车辆生产者(制造商):广东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数量:1辆;产品型号三:TDR4190Z,车辆生产者(制造商):广东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数量:1辆;产品型号四:TDR3202Z,车辆生产者(制造商):浙江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数量:1辆。产品型号为TDR4223Z、TDR4228Z和TDR4190Z的电动自行车额定电压与随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额定电压不一致,非法改装动力装置,将原车匹配的48V铅酸电池改装为72V的铅酸电池,改装后的铅酸电池组安装在脚踏板下预留的密闭外设蓄电池托架上。产品型号为TDR3202Z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类型、型号、容量和额定电压与随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蓄电池类型、型号、容量和额定电压不一致,非法改装动力装置,将原车匹配的48V锂电池改装为72V的铅酸电池,改装后的铅酸电池组安装在脚踏板下预留的密闭外设蓄电池托架上。这4辆电动自行车随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编号分别是A098152G16B000000、A098152G21B000000、A098152G82A000001、A100841Z44A000000。 上述4款共4辆电动自行车从广东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为上述4款共4辆。产品型号为TDR4228Z的电动自行车购进价格为1800元/辆,销售价格为2000元/辆;产品型号为TDR3202Z的电动自行车购进价格为1700元/辆,销售价格为1900元/辆;产品型号为TDR4190Z的电动自行车购进价格为1550元/辆,销售价格为1750元/辆;产品型号为TDR4223Z的电动自行车购进价格为1500元/辆,销售价格为1700元/辆。该电车行购进上述4款共4辆电动自行车后,为了更好销售,擅自改装动力装置。该电车行购进上述4款共4辆电动自行车后一直放在销售展厅里,目前还没有销售出去上述型号的电动自行车。 2024年7月2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非法改装动力装置的电动自行车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销售非法改装动力装置的电动自行车。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7350元,违法所得为零。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经营者梁东朝)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提取清单9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以及当事人销售非法改装动力装置的电动自行车的现场状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非法改装动力装置的电动自行车的事实。 4、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庞连聪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北流市梁水电车行已授权委托庞连聪协助本局调查此案的事实。 以上所列证据(1-4)均由庞连聪签字确认。
除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外,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仟捌佰元整(¥9800.00)。
9800.00元
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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