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市宁河县陆陆顺液化气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学林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13004109253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宁河区丰台镇小李村南李更村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处罚〔2026〕76号
2025年1月10日,当事人在对气瓶条码为3193120917的液化石油气气瓶进行充装前检查时,发现该气瓶超过检验周期,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该只气瓶进行充装前记录并做好处理,以至于该气瓶流入充装区。当事人在对该气瓶充装时发现异常,但依然采用压阀的方式进行充装。其行为符合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以及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0000元。 对于当事人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万元。 综上,现责令当事人改正未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罚款100000元。
300170000.00元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05-29
2
津综执处决字(2025)第005号
燃气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
天津市宁河县陆陆顺液化气有限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处罚。
100000.00元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5-02-12
3
津综执处决字(2023)第034号
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30000.00元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3-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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