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惠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雪方 | 注册资本:5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27MA2A03WB16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南明路825号(丽景民族工业园)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25
(2024)浙11民终973号
中介合同纠纷
徐**
丽水惠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4-30
(2024)浙1102民初1482号
中介合同纠纷
徐**
丽水惠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3
2023-06-14
(2023)浙1102民初13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丽水惠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大家未来社区项目建设有限公司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4
2022-07-21
(2022)浙1121民初19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丽水惠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东阳市金泽建设有限公司
青田县人民法院
5
2022-07-07
(2022)浙1121民初19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丽水惠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东阳市金泽建设有限公司
青田县人民法院
6
2022-05-12
储**
丽水惠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7
2022-05-06
(2022)浙1102民初17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丽水惠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8
2022-04-12
人事争议
吴**
景宁畲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丽水惠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9
2020-11-09
人事争议
郭**
丽水惠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米林县人民法院
10
2020-11-09
浙景宁劳人仲案(2020)51号
郭**
丽水惠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景市监处罚﹝2026﹞6号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公司受丽水市安委办委托针对特种设备领域专项开展入企服务隐患排查,于2025年9月**日对丽水惠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检查发现未建立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账等问题。2025年9月**日,本局监察人员针对检查问题发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景市监特令[2025]***号),责令限期完成整改。2025年10月29日,本局监察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开展查复,现场发现当事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仍未整改到位,。2025年11月7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整改情况照片》一份,已按规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事人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但经限期责令整改后仍未在期限内按规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罚款1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事人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但经限期责令整改后仍未在期限内按规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0
2
景市监处罚〔2024〕166号
经查明,丽水惠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成立,主要生产销售页岩烧结自保温砌块、页岩烧结复合保温砌块、KP1承重或非承重空心砖等产品。 另查明,2024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其中抽检产品有190mm*90mm*90mm MU10 1300规格型号的烧结多孔砖。2024年8月20日,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编号浙建材检第24B0**号)。《检验报告》(编号浙建材检第24B0**号)显示当事人生产的190mm90mm*90mm规格型号的烧结多孔砖的密度等级为1397,孔尺寸宽度为17mm,孔洞率为21.8%,不符合GB/T 13544-2011《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中关于密度等级(1201∽1300)、孔型孔结构及孔洞率(孔尺寸宽度≤13mm,孔洞率≥28%)的规定,判定该190mm*90mm*90mm规格型号烧结多孔砖判定不合格。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还查明,上述不合格烧结多孔砖由当事人于2024年6月2日生产,同批次190mm*90mm*90mm 规格型号烧结多孔砖共生产11000块。同批次烧结多孔砖货值共计4070元。上述不合格烧结多孔砖均未销售,均由当事人用于建造厂内。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的烧结多孔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本着行政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检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据,且相关不合格烧结多孔砖并未售出,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浙市监法〔2023〕14号)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可以从轻处罚。当事人于2024年2月8日,因生产不符合GB/T 13544-2011《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的行为被本局予以行政处罚,系为同一自然年度内同一违法行为的第二次处置,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浙市监法〔2023〕1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可以从重的情节。因当事人既有从轻又有从重的行政处罚情节,应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浙市监法〔2023〕14号)第十九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的规定,可以予以一般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190mm*90mm*90mm规格烧结多孔砖 12块;
2.罚款6100元。
6100.00元
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