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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市庙前镇沙河村东方超市农家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阮吉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82MA4A3MNJ1D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当阳市庙前镇沙河街5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当阳市监处罚〔2025〕89号
本局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宜家鑫”开心杯生产商荆州市鑫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9月1日,保质期五年,执行标准GB/T18006.1-2009,外包装背面标签有检验合格标识。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3日,从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南正街1巷14号牛维处共购进了200包该开心杯,进价3.25元/包,总共650元。该开心杯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负重性能项目不符合GB/T18006.1-2009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7月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XZJ/20250514118),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以5元/包的价格出售上述开心杯,货值金额1000元,截止2025年7月4日共售出195包,违法所得341.2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对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宜家鑫”开心杯5包,没收违法所得341.25元,并处罚款400元,合计罚没741.25元。
400.00元
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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