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云境足道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伟 | 注册资本:1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3MABNM3TN9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枣阳市南城建设东路2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3〕235号
-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鄂市监法规〔2023〕7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五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结合过罚相当原则,我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符合减轻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所指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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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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