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公墓山下庄墓园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千平 | 注册资本:3.4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376454768X1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山下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海自然资规罚决字﹝2025﹞第000011号
当事人宁波市海曙区公墓山下庄墓园于2025年3月28日在浙江省集士港镇山下庄村实施了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一款第五十七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捌仟壹佰陆拾伍元整(¥168,165.00);2.其他。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665平方米土地;2、对在非法占用的1665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1665平方米特殊用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101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捌仟壹佰陆拾伍元整(168165元)。
168165.00元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08-29
2
海曙综执罚决字﹝2025﹞第001301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底至2023年初,当事人宁波市海曙区公墓山下庄墓园在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村***墓区超面积建造了四座骨灰墓穴,其中三座为双人墓穴,一座为单人墓穴,墓穴占地面积均为1.82平方米。经核实,当事人出售四座墓穴共收入人民币31.4万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参照《宁波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2025版)》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壹万肆仟元整(¥314,000.00);2、处以罚款人民币陆拾贰万捌仟元整(¥628,000.00)。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宁波银行缴款指定网点营业部、各罚没款代缴点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壹万肆仟元整(¥314,000.00);2、处以罚款人民币陆拾贰万捌仟元整(¥628,000.00)
628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8-28
3
海曙综执罚决字﹝2024﹞第003925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当事人宁波市海曙区公墓山下庄墓园在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村实施了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参照《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30日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38300元。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银行缴款指定网点、罚没款代缴点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捌仟叁佰元整(¥138300.00)
1383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3-07
4
海曙综执罚决字﹝2023﹞第001602号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当事人宁波市海曙区公墓山下庄墓园在海曙区集士港镇***村**水库上方**山上建造了一处双穴骨灰墓,墓碑上刻有“父陈**、母胡**寿域”等字样,墓穴占地面积10.56平方米,经核实,当事人出售该墓穴共收入32.8万元。经查,截至本案调查终结,违法行为尚未改正。另经本机关查明,当事人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海曙区民政局行政处罚过。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贰万捌仟元整(¥328000.00);2、处罚款人民币捌拾贰万元整(¥820000.00)。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宁波银行湖东支行营业部、各罚没款代缴点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贰万捌仟元整(¥328,000.00);2、处以罚款人民币捌拾贰万元整(¥820,000.00)
820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