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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吴云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522MA6KBUYN2M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文萃路劳教所铺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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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蒙处罚〔2025〕177号
经查,因当事人疏于管理,致使其经营的食品超过保质期,2025年5月24日销售张裕解百纳干红葡萄酒4瓶,生产日期:20170331,保质期:八年,净含量:750ml,销售价128元/瓶,违法所得512元;张裕解百纳干红葡萄酒(木盒)1瓶,生产日期:20140514,保质期:八年,销售价388元/瓶,违法所得388元,共计违法所得900元。按照销售价计算,该批食品的货值金额为900元。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予以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900元; 二、罚款5000元。
5000.00元
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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