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泰达滨海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水蓉注册资本:25000.000000万美元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8600580977R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6号楼501-2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24
排除妨害纠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2
2025-09-23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3
2025-08-27
排除妨害纠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4
2025-08-0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5
2025-07-14
供用气合同纠纷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6
2025-06-26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7
2025-05-28
排除妨害纠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8
2025-04-0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9
2025-03-26
(2024)冀0207民初174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北控(唐山)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泰达滨海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10
2025-03-25
供用气合同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03
2023-11-28
(2023)津03民终1180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6-24
2022-03-11
(2021)津0116民初24076号
合同纠纷
天津市汉沽合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泰达滨海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5-08
2022-03-03
(2021)津0116民初3185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天津泰达滨海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汉沽合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12-18
2021-08-29
(2021)津0112执恢62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天津泰达滨海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莱特麦克玻璃微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12-17
2021-12-08
(2021)津03民终851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天津泰达滨海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1-12-01
2021-10-25
(2021)津0116民初2256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泰达滨海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1692.24元
民事案件
7
2020-12-28
2020-12-04
(2020)津01民终485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弘钰置业有限公司、天津泰达滨海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0-10-09
2020-06-16
(2020)冀0602民初9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泰达滨海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09-18
2020-09-07
(2020)津0115民初233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天津泰达滨海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弘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9505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0-09-16
2020-08-27
(2020)津0115民初4898号
排除妨害纠纷
邳**、李*等与刘**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滨处罚〔2023〕5802号
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
罚款40000元
40000.00元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6
2
(宝)应急罚﹝2023﹞1-6006-2号
2022年10月28日,天津市梅江供热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在宝坻区京津中关村科技城对京津中关村科技城1#能源站进行供热管道运行维护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亡人事故,致一名工人死亡。天津泰达滨海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涉事故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发现大展公司违规施工后,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处以罚款人民币99万元的行政处罚。
990000.00元
天津市宝坻区应急管理局
2023-04-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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