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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安县万果林水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滔滔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4MACK7KUR1N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正安县凤仪街道桃园社区东方新城御熙苑66、67、68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正安市监处[2025]155号
证据一:2025年5月26日,我局依法委托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当事人经营的香蕉进行抽样时,制作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XBJ25520324701005043)以及向当事人送达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各1份,证明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受我局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香蕉进行抽样检验的事实; 证据二:2025年6月24日,我局收到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CP202505043)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香蕉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因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CP202505043)、《检验报告》(№:NCP202505043)以及制作的《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向当事人告知其经营的香蕉因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和已告知当事人如对该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和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批次香蕉已售完无库存的事实; 证据五:2025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积极整改的事实; 证据六:2025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复查时制作的《遵义市市场监管系统食品抽样检验不合格整改复查情况表》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履行索票索证义务的事实; 证据七:2025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何滔滔进行询问时,制作的《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香蕉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该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廖启艳、文佳佳系该水果店员工,以及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批次的香蕉的货值金额共计72元,获得违法所得72元的事实; 证据八:2025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事实; 证据九:2025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经营者何滔滔、员工文佳佳和廖启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何滔滔、文佳佳和廖启艳均已年满十八周岁的事实; 证据十:2025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聊天香蕉进货记录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批次香蕉系于2025年5月26日购进,进货数量为1件的事实; 证据十一:2025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的《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我局告知当事人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履行告知事项和当事人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以及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已确认的事实; 证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遵义市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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