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山县紫溪乡兴隆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志富 | 注册资本:5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1124MA35N8NE59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上饶市铅山县紫溪乡老检疫站刘元忠的店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铅市监食检处罚〔2024〕40号
我局委托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1日对当事人销售的香蕉和青椒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该批次香蕉: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的青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香蕉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NO:RD2408S32427)和青椒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NO:RD2408S32426)。同时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水果不新鲜,有烂水果,当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整改到位。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香蕉和青椒库存,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批次香蕉和青椒的购货凭证及上级批发商的经营资质,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香蕉和青椒)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香蕉和青椒)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0.00元
铅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