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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捷发再生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艳华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99MA19L618XE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东兴路13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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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环罚(2024)05240023号
2024年7月14日,哈尔滨市平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哈尔滨市平房区霓虹路5号C栋2号场地的哈尔滨捷发再生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正常经营,从事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工作,为危废经营单位,危废贮存库内主要贮存收集外来的废铅酸蓄电池、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员工作业时产生的沾染毒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废铅酸蓄电池、废活性炭以及沾染毒性的废弃包装物均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产生、入库、出库、转移四种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经现场核实,该单位危废贮存库中暂无废铅酸蓄电池、沾染毒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贮存,废活性炭贮存量为1.2kg,但废活性炭入库台账为空白,未记录此项危险废物入库内容。
哈尔滨捷发再生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2024年7月14日,哈尔滨市平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哈尔滨市平房区霓虹路5号C栋2号场地的哈尔滨捷发再生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正常经营,从事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工作,为危废经营单位,危废贮存库内主要贮存收集外来的废铅酸蓄电池、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员工作业时产生的沾染毒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废铅酸蓄电池、废活性炭以及沾染毒性的废弃包装物均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产生、入库、出库、转移四种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经现场核实,该单位危废贮存库中暂无废铅酸蓄电池、沾染毒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贮存,废活性炭贮存量为1.2kg,但废活性炭入库台账为空白,未记录此项危险废物入库内容。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一,2024年7月14日我局对哈尔滨捷发再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艳华取得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 账的违法行为。证据二,2024年7月14日我局对哈尔滨捷发再生科技有限公司取得现场勘验笔录,证明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证据三,2024年7月14日我局对哈尔滨捷发再生科技有限公司取得废活性炭入库台账截图,证明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合账的违法行为。 证据四,2024年7月14日我局对哈尔滨捷发再生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贮存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废物代码为900-041-49废活性炭1.2kg取得现场照片2张,证明该单位在厂区贮存危险度物。我局于2024年10月1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及《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基准:情节:应记项目缺失:一项;保存期限缺失:记录缺失10%以内;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小型),补救措施(无),改正态度(立即(积极)改正或已按要求改正)修正金额: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处罚建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编码,通过代理银行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0000.00元
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
2024-10-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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