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丹禄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光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MA4KYWU22W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长青街道联盟路北、高桥南六路西2号厂房1-6层第4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东市监处罚〔2025〕585号
当事人公司于2018年6月注册。主要经营范围为婚庆产品批发兼零售业务。2018年12月20日广东百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将商标“爱的给予?”转让给当事人,商标有效期至2024年9月13日。2023年12月12日当事人提交商标续展申请,2024年1月8日当事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当事人与乙方订立合同后就能使用爱的给予?的商标,当事人会向乙方提供货源、技术、产品培训、开业前的筹备指导等一系列核心服务。
当事人于2018年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355号光谷新世界T1座33层3310-3311号开设一家直营店,并于2021年闭店。当事人公司有两个股东,一个是李海琼(持股比例65%),另一个是张光华(持股比例35%)。2015年8月26日,李海琼成立黄石鑫依维通讯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东为李海琼(持股比例55%)、霍佩(持股比例23%)和彭超(持股比例22%),在黄石开设了一家门店。2020年12月14日该公司注销,2020年12月左右关闭门店。因此,黄石鑫依维通讯有限公司不符合《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完善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商业特许经营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商服贸函〔2023〕661号)“(三)关于备案的直营店。《条例》所称的直营店形态包括特许的分公司、子公司(全资或持股比例超过50%),特许人母公司成子公司(全资或持股比例超过 50%》的直营店、特许人控股股东开设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以酒店管理为主营业务的特许人,申请备案时可将其直接经营管理的酒店视为直营店。以电子商务形式存在的网上店铺不属于备案要求的直营店形态。”的情形。根据投诉人向我局提交的《SaaS定制系统代理商合作协议书》,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3日与投诉人签订上述协议书,因此当事人与投诉人签订协议时并不满足“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条件。经询问,当事人未收取被特许人加盟费。当事人与被投诉人签订的《SaaS定制系统代理商合作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应向甲方交纳SaaS系统使用代理费捌万元整(小写¥80000.00元)......”,该费用主要用于订货,并会以货品形式返还给客户。经调取当事人SaaS定制系统后台数据,未查询到历史订单信息,因此无法计算当事人违法所得。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之规定。
经询问,当事人在首次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查询,未见当事人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信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
经询问,当事人未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当事人与投诉人签订的《SaaS定制系统代理商合作协议书》也未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之规定。
经询问,当事人未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之规定。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现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9000元。
9000.00元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