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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赛骏信达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杰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202MAB24B625M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赵家塬村双创基地斜对面厂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0
行政复议
李**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5-03
行政复议
李**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4-16
(2025)陕0202民初416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赛骏信达实业有限公司
王**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4
2025-04-11
(2025)陕0202民初110号
修理合同纠纷
陕西赛骏信达实业有限公司
杨**,任*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5
2025-03-26
(2025)陕0202民初3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赛骏信达实业有限公司
铜川宝德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孙*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6
2025-03-25
(2025)陕0202民初3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赛骏信达实业有限公司
李*,李*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7
2025-02-26
(2025)陕0202民初110号
修理合同纠纷
陕西赛骏信达实业有限公司
杨**,任*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8
2025-02-26
(2025)陕0202民初1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赛骏信达实业有限公司
孙*,汪**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9
2025-02-19
(2025)陕0202民初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赛骏信达实业有限公司
谢**,孙*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10
2025-02-18
(2025)陕0202民初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赛骏信达实业有限公司
孙*,铜川宝德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7-17
行政复议
李**
白*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6-24
行政复议
任*
白*
裁判文书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5-08
行政复议
李**
白*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3-04
行政复议
李**
白*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12-29
2023-12-07
(2023)陕0622民初49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绥德县德元现代物流有限公司、陕西赛骏信达实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35868.00元
民事案件
2
2023-05-31
2023-04-06
(2023)陕0622民初64号
合同纠纷
绥德县德元现代物流有限公司、陕西赛骏信达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0307交罚﹝2024﹞126
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对当事人处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5000.00)
5000.00元
三原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2024-11-01
2
2102496
陕西赛俊信达实业有限公司(陕 B51194)建筑垃圾运输人未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违反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补办,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对建筑垃圾运输人未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西安市未央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09-05
3
陕0405交罚(2024)0029号
2024年4月16日15时19分,我大队执法人员在满防线马前尧村中铁十二局4号拌合站路口处执法检查时发现吴喜民驾驶铜川金顺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陕B60810(重型半挂牵引车).陕西赛骏信达实业有限公司的陕BA397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从铜川黄堡镇拉石子到宜君县中铁三局2号拌合站,经现场测量陕BA397挂车车厢加高帮95公分,陕BA397挂车道路运输证车辆登记与车辆现状不符,陕西赛骏信达实业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证据有现场视频、现场照片、《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第一次被查处,且违法行为一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决定给予陕西赛骏信达实业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宜君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2024-04-17
4
闽宁鼎交执(2024)罚字第13号
陕西赛骏信达实业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货运车辆案
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8000.00元
福鼎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2024-01-16
5
川1108交罚﹝2023﹞0312号
涉嫌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
5000.00元
夹江县交通运输局
2023-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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