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荣 | 注册资本:210.000000万美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481399574945E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含笑大道118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9
(2025)闽0481民初1952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永安市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永安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永安市人民法院
2
2025-07-29
(2025)闽04民终102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陈**
永安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6-24
(2025)闽0481民初228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陈**
永安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永安市人民法院
4
2025-06-10
(2025)闽0481民初1952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永安市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永安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永安市人民法院
5
2025-05-22
(2025)闽04814民初1801号
劳动争议
刘**
永安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永安市人民法院
6
2025-05-22
(2025)闽0481民初1801号
劳动争议
刘**
永安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永安市人民法院
7
2024-07-18
(2024)闽0481民初200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俞**
永安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永安市人民法院
8
2024-07-16
(2024)闽0481民初199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陈**
永安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永安市人民法院
9
2024-05-29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华夏(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安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卓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4-05-29
(2024)闽04民初7号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福建省卓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夏(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02
2020-12-25
(2020)闽0481民初147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陈**、永安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9-06
2021-06-16
(2021)闽04民终56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陈**、永安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3-23
2021-01-27
(2021)闽04民终12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永安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3-01
2020-11-30
(2020)最高法民申4879号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永安市燕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卓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3-01
2020-11-30
(2020)最高法民申4879号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永安市燕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卓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10-20
2020-09-21
(2020)闽0481民初2159号
租赁合同纠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永安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03-11
2020-03-06
(2020)闽04执复6号
合同纠纷
永安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陈**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01-20
2018-04-09
(2018)闽0481民初79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永安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华夏(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01-20
2019-01-14
(2018)闽0481民初791号之一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永安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华夏(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01-20
2019-02-28
(2018)闽0481民初791号之二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永安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华夏(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执处罚〔2026〕34号
2025年11月7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厦门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荷兰豆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11月26日,由厦门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250808592109032C)显示, 当事人2025年11月7日销售的上述荷兰豆(抽样数量:2.828kg,单价33.33元/kg)经抽样检验,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12月10日经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12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受委托人胡芳艳进行第一次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2026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受委托人胡芳艳进行第二次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
经查,上述荷兰豆是当事人从厦门永锦润果蔬贸易有限公司采购(购进日期:2025年11月6日,到货日期:2025年11月7日),采购数量10千克,采购价23.33元/kg,放置在当事人超市货架上销售,销售价每千克33.6元。2025年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时,上述荷兰豆已售完。根据经抽检,上述荷兰豆多菌灵项目(计量单位:mg/kg,标志指标≤0.02,实测值:0.042)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荷兰豆货值金额为336元(计算式:10×33.6),违法所得共计3336元。至今未有顾客前来做退赔处理
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荷兰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36元
10000.00元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7
2
永市监新处罚〔2026〕5号
2025年7月10日,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由我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超市销售的茄子(购进日期:2025年7月5日;生产日期:2025年7月4日,供应商:厦门永锦润果蔬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评价性抽检(抽样单编号:XBJ25350000002947341)。2025年7月30日,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No:(2025)MJHY-D22630],抽检样品中隔(以Cd计)检验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63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8月6日申请复检。9月3日,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对由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并提供的复检样品(抽样单编号:XBJ25350000002947341)进行检验(报告编号:204002500103),检验结论:隔(以Cd计)检验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要求(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67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9月29日经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10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受委托人胡芳艳进行第一次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上述茄子是当事人从厦门永锦润果蔬贸易有限公司采购(到货日期:2025年7月5日;生产日期:2025年7月4日),采购数量25千克,采购价每千克5.16元,放在当事人超市货架上销售,销售价每千克11.96元。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时,上述茄子已售完。根据经抽检和复检结果,上述茄子隔(以Cd计)检验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要求(标准指标≤0.05,检验实测值:0.0634,复检实测值:0.0673),检验和复检结论均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茄子货值金额为299元(计算式:11.96*25),违法所得共计299元。
没收违法所得299元
-元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