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江枫工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永豪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22327825792J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新业路8-1号1号厂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8
(2026)浙1122民初132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行
卢**,卢*,浙江江枫工贸有限公司,吴**
缙云县人民法院
2
2025-12-11
(2025)浙1122民初536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义乌市振恒地板有限公司
浙江江枫工贸有限公司
缙云县人民法院
3
2025-12-05
(2025)浙0784民初95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永康市易诺五金商行
浙江江枫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江枫工贸有限公司
永康市人民法院
4
2025-11-17
(2025)浙0784民初88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永康市凤锦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江枫工贸有限公司
永康市人民法院
5
2023-09-21
(2023)鲁0114民初7306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江枫工贸有限公司
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6
2020-09-15
(2020)浙0784民初4881号
合同纠纷
永康市红枫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江枫工贸有限公司
永康市人民法院
7
2020-09-15
(2020)浙0784民初4881号
合同纠纷
胡**
永康市红枫工艺品有限公司,陈**,吴**,陈**,胡**,浙江江枫工贸有限公司,董**,胡**
永康市人民法院
8
2020-09-15
(2020)浙0784民初4881号
合同纠纷
胡**
永康市红枫工艺品有限公司,陈**,吴**,陈**,胡**,浙江江枫工贸有限公司,董**,胡**
永康市人民法院
9
2020-01-08
人事争议
毛**
浙江江枫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人民法院
10
2020-01-08
浙缙云劳人仲案(2019)333号
毛**
浙江江枫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02
2020-10-19
(2020)浙0784民初4881号
合同纠纷
胡**与永康市红枫工艺品有限公司、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0-26
2020-05-26
(2019)鲁0785民初4257号
产品责任纠纷
高密市交运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泰汇康门业有限公司、浙江江枫工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58828.00元
民事案件
3
2017-09-29
2016-08-25
(2016)浙11执39号之七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行、浙江圣鸿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5﹞989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和安吉金*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签署了安吉*园项目防火门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根据该合同及安吉*园项目建设工程防火门制作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共计供货41款类型防火门,合计1510樘,合同总金额100.2225万元。安吉县消防救援大队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中2款类型防火门(钢制隔热防火门GFM-2123-dk5A1.50(甲级)-2-带压型-带门镜,共80樘;钢制隔热防火门GFM-1022-dk6A1.00(乙级)-1-1,共121樘)进行了抽检与复检,检测结果均不合格,检测和判定依据为国标12955-2008防火门。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送检样品进行质量分析,耐火性能不合格原因为:防火门门芯板非整块填充,为拼接而成,且空隙较大;防火插销处与防火锁处门芯板与钢板间缝隙较大,且无隔热材料;门扇实际厚度小于生产方提供的设计厚度。另据当事人称,不合格原因可能为在防火门生产过程中,工人拿的是计件工资,为提高效率,少填多拿,导致防火门门芯的填充物之间的间隙过大,且在生产过程中错误将门扇厚度由设计的70mm生产为50mm。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和质量分析意见没有异议,并承认上述两款不合格防火门原材料及制作工艺一致,皆为同一批次产品。根据材料进场验收单,上述不合格2款防火门在2023年3月6日进场验收,并于2023年5月份安装完成。根据合同内容防火门的安装调试服务由当事人负责。合同中不合格的甲级防火门共80樘(单价1159.20元,合价92736.00元),安装在蓝城*园小区地下车库。不合格的乙级防火门共121樘(单价496.80元,合价60112.80元),安装在蓝城*园小区高层住宅强电井。因设计图纸与实际有偏差,不合格的甲级防火门实际供货70樘,为同一批次产品;不合格的乙级防火门实际供货121樘,为同一批次产品;上述实际安装的不合格防火门实际共为191樘,根据合同中的单价折算成总价为14.1256万元。根据安吉金*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4份转账支付凭证(2022年8月10日转账支付10万元;2023年1月16日转账支付24.3万元;2023年6月14日转账支付15.8万元;2023年8月18日转账支付30万元),目前防火门共计支付了80.1万元(合同总金额100.2225万元,占合同总额79.92%),剩余20%左右尾款将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再办理结算,目前尚未支付。<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将生产的不合格防火门销售给安吉金*置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我局于2025年11月19日通过浙江省市场监管执法在线应用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查询到当事人有同种性质的处罚记录。2024年9月至12月期间,当事人已将涉案防火门全部更换,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积极改正其违法行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其更换后的产品是由台州市新**防火门有限公司生产,新防火门价格比之前采购价高40%。当事人此项目整体处于亏损状态,故无违法所得。上述191樘不合格防火门,除抽样送检外均于2024年12月运回当事人厂区进行了销毁。同时当事人提交求情书说明情况:该公司因受房地产行业低迷影响,经营陷入困境,一千余万元应收款难以收回,导致大量材料货款及百余名员工工资无法按时支付。此外,去年厂区发生火灾,过火面积较大,大量成品门及生产设备被烧毁,企业面临倒闭风险。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了违法事实,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火门,鉴于不合格防火门已销毁,故不再没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按货值等值处罚款人民币14.1256万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将生产的不合格防火门销售给安吉金*置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我局于2025年11月19日通过浙江省市场监管执法在线应用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查询到当事人有同种性质的处罚记录。2024年9月至12月期间,当事人已将涉案防火门全部更换,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积极改正其违法行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其更换后的产品是由台州市新**防火门有限公司生产,新防火门价格比之前采购价高40%。当事人此项目整体处于亏损状态,故无违法所得。上述191樘不合格防火门,除抽样送检外均于2024年12月运回当事人厂区进行了销毁。同时当事人提交求情书说明情况:该公司因受房地产行业低迷影响,经营陷入困境,一千余万元应收款难以收回,导致大量材料货款及百余名员工工资无法按时支付。此外,去年厂区发生火灾,过火面积较大,大量成品门及生产设备被烧毁,企业面临倒闭风险。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了违法事实,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火门,鉴于不合格防火门已销毁,故不再没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按货值等值处罚款人民币14.1256万元,上缴国库。
141256.00元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