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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赉县镇赉镇兴陈家冻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邦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21MACT17BR00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白城市镇赉县南湖街东南广通路北2区36段35-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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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市监处罚〔2025〕207号
2025年8月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镇赉县镇赉镇兴陈家冻货店经营者陈邦宇进行了询问调查,通过询问得知,陈邦宇作为食品经营者,在执法人员对其进行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情况下,对店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工作行为仍未整改。同时陈邦宇承认了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工作的事实。
2025年7月25日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安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镇赉县镇赉镇兴陈家冻货店(经营者:陈邦宇),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工作,执法人员当场给予其警告并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2025年8月6日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安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镇赉县镇赉镇兴陈家冻货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陈邦宇对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工作行为仍未进行整改。 该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工作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进行处罚。 因镇赉县镇赉镇兴陈家冻货店责令改正期限已满但整改未完成,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237“一般”中“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处0.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建议责令镇赉县镇赉镇兴陈家冻货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5000.00元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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