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三诚商超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少鸿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1MACHWWRE2B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滕山路15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镇市监处罚﹝2025﹞22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6日,从小绒兔家纺昆山有限公司购入了5台电暖宝(规格型号:OY-18A220V~50Hz350W,生产者:慈溪市欧烨电器厂),购进单价为38元/台,购进数量为5台,购货金额总计190元。购进上述电暖宝后,当事人将上述5台电暖宝放置在其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滕山路155号的经营场所内待售,销售定价为46.8元/台。2024年11月19日,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受本局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电暖宝(规格型号:OY-18A220V~50Hz350W,生产者:慈溪市欧烨电器厂)进行监督抽检(抽样数量:3台,含备样数量:1台)。2024年12月16日,本局收到由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QJ20241045),该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电暖宝(规格型号:OY-18A220V~20Hz350W,生产者:慈溪市欧烨电器厂),依据《宁波市镇海区电热暖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要求,对所抽样品的十六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结构(不包括第22.46条的试验)”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4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处并现场检查,当事人对该检验结果表示无异议,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要求。至2024年12月24日被本局查处时止,当事人共购进上述同批次电暖宝5台,除去于2024年4月16日用作抽检的3台(由抽样人员以抽检买样形式购走2台,备样1台),2台自行销售,1台备样电暖宝已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在本局执法人员监督下现场销毁。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的电暖宝共计货值234元,获利35.2元(为抽检卖样2台,自行销售2台)。并查明:根据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QJ20241045)显示,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电动自行车相关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要求,属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对其处违法经营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的情形,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5.2元,并处罚款3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20元
省市场监管局
2025-01-17
2
镇烟处﹝2023﹞第74号
鉴于宁波市镇海区三诚商超管理有限公司本次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进货总额为人民币13625元,违法程度较重,但系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综合考量,决定处罚如下:处以违法卷烟进货总额人民币13625元的7%的罚款,计人民币953.7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上缴国库,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黄山(印象一品)、黄山(新制皖烟)等7个品种59条卷烟全部予以发还,其中质检损耗共0.7条以银行转账形式补偿给该公司。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鉴于宁波市镇海区三诚商超管理有限公司本次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进货总额为人民币13625元,违法程度较重,但系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综合考量,决定处罚如下:处以违法卷烟进货总额人民币13625元的7%的罚款,计人民币953.7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上缴国库,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黄山(印象一品)、黄山(新制皖烟)等7个品种59条卷烟全部予以发还,其中质检损耗共0.7条以银行转账形式补偿给该公司。
953.75元
宁波市镇海区烟草专卖局
2024-0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