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伊春区汇鑫蔬菜水果粮油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美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02MA19TYFDXA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永兴街16号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5〕246号
当事人于2025年3月2日从伊春市伊春区南波万食杂店以进货价0.4元/袋价格购进30袋过把瘾过桥米线,以0.5元/袋价格售出,过把瘾过桥米线生产日期为2024年11月5日、保质期6个月,货值金额15元。当事人称每10天左右进行一次理货,由于投诉的过把瘾过桥米线掉落在存放食品的箱子空隙间导致理货时没有注意到,让投诉人买走,购进价格为0.5元。涉案食品有效期到期时间为2025年5月5日,通过查看当事人的销售记录,其余29袋过把瘾过桥米线均在食品有效期内销售,违法所得为0.5元。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为销售环节,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积极整改全面检查食品日期,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5“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罚款。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建议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5元的行政处罚。
0.00元
-
2025-10-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