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品尊烟酒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尤丽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00MA1F64DD5T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东风街湖东家园小区B区20号楼2号商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4]4015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品尊烟酒行于2021年9月14日日成立,已取得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当事人于2023年9月16日从七台河市茄子河区龙德烟酒商行购进“杏花村酒(清香型白酒)”(生产商: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3月17日),进了2瓶(每瓶450ml)用于销售,进货价格65元每瓶,销售价格80元每瓶。当事人称因经营的品种多,忘记标明商品价格,该商品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
3.门面照片1张、现场照片1张,证明该店营业情况及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现场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且无违法所得的事实及涉案商品采购和销售情况;
5.供货商七台河市茄子河区龙德烟酒商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生产商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供货商和生产厂家的主体资格;
6.“杏花村酒(清香型白酒)”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合格;
7.“杏花村酒(清香型白酒)”的进货票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购进商品的进货情况;
8.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有合法执法资质;
9.执法视频碟片,证明案件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字或盖章认可。
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3
2
七市监处罚[2024]400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0日在供货商七台河未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今麦郎茶粹爆汁青提绿茶”(生产商:今麦郎饮品(哈尔滨)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2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500ml)24瓶,进货价2.3元/瓶,销售价3元/瓶,已经销售了10瓶。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由于个人疏忽原因未索要食品购货凭证。
当事人于本案调查终结前索要并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涉案食品购货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核准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未索要食品购货凭证给予责令改正和警告的处理情况。
4.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索要食品购货凭证的具体情况。
5.供货商七台河未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进货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供货商的主体资格。
6.当事人门面照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正在营业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情况。
7.执法人员电子版执法证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字认可。
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