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鹤龙湖固美红树脂瓦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跃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0624MA7L0LHR5U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鹤龙湖镇鹤龙湖农场社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2-06
(2022)湘0121民初18097号
等买卖合同纠纷
长沙荣思达科技有限公司
湘阴县鹤龙湖固美红树脂瓦加工厂
长沙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湘阴市监处罚〔2024〕26号
2023年10月24日,当事人以225元/张的成本价生产宽度1050mm、长度9000mm的树脂瓦40张(以下简称涉案产品)。
2023年10月25日,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省级第三批监督抽查中,对涉案产品抽取样品2张,送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2023年11月8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D2023-02-J405295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载明检验结果为:检验项目:落锤冲击(-10℃ 1h),标准要求:试样的破裂个数不应超过1个,检验结果:10次冲击,7个破裂,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检验,落锤冲击不符合JG/T346-2011标准,依据《2023年湖南省合成树脂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HNCCXZ094-2023)》,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3年11月8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0024954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和D2023-02-J405295号《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上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后,对检验结果未提出任何异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以280元/张的价格将涉案产品(2张样品除外)销售完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1200元,获利2090元。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树脂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其情形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本局将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之“二”中【裁量基准】之“2”的“裁量幅度”,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1491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090元,罚没合计17000元,上缴国库。
14910.00元
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