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杨家一碗面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光伟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26MA6DNQYJ87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麻万镇甲摆村螺丝洞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2-03
(2021)黔2727民初20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独山县杨家一碗面食品有限公司
刘**
平塘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独市监处[2024]0310号
当事人于2016年开始生产经营,主要生产面条。
2024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检查,在生产车间发现“碧源”牌的弱碱性食用盐50袋,其包装上载明的产品名称:弱碱性食用盐,标准号:GB /T 5461,净含量为:350克,生产者:四川自贡驰宇盐品有限公司,总经销:贵州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销,保质期:5年,生产日期:20180527;在生产车间还摆放有2袋“珍珠”牌碳酸钠,其中1袋已开封使用,剩余40公斤,其包装上载明的产品名称:碳酸钠,标准号:GB 1886.1-2021,净含量为:50kg,生产企业:陕西兴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陕西省兴平市东城区,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20716,外包装侧面写有“请在20240113前使用”,检查时这两样产品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陈述,企业主要生产清水面,碱水面在有客户订购时才生产。上述原料在超过保期质期一直堆放在生产车间未清理,期间有使用,因企业为小作坊,无生产记录,无法查询生产情况,8月22日工人配料时用于生产碱水面,共使用“碧源”牌的弱碱性食用盐1袋350克、“珍珠”牌碳酸钠1斤,共生产碱水面90把(1.5kg/把)。
当事人生产的碱水面成本价为1.9元/斤,销售价2.33元/斤,生产成本价共计513元,货值金额共计629.1元。当事人在包装碱水面时被查获,产品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2日对当事人生产的2把碱水面进行送检,2024年9月15日收到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SP2024-0973”,检验结论:“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T 40636-2021标准规定,判定所检项目合格”。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知当事人为首次违法。
本案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执法人员取得的证据与当事人的陈述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标准,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相片8张及影像视频3个共11.8kb,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场地检查的事实;
2、在当事人经营场地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碧源”牌弱碱性食用盐50袋、“珍珠”牌碳酸钠90公斤和面条90把,证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数量和用超过保质期原料生产的食品数量实施强制措施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及身份信息;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6页),证明当事人涉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事实;
5、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抽样记录1份,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对当事人生产的面条抽检的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购买“碧源”牌的弱碱性食用盐、“珍珠”牌碳酸钠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食品原料的购进情况。
7、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信息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是首次违法的事实;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黔南州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3
2
独市监处﹝2023﹞8011号
按照案件办理相关程序,执法人员查实,当事人于2016年11月04日到经营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了《营业执照》,于2018年08月27日,办理《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在独山县麻万镇三里村螺丝洞从事挂面的生产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07月05日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用于食品称重的计量器具(一台由永康市华鹰衡器有限公司生产的TCS-350型电子台秤)未经检定,涉嫌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上述1台计量器具属于该公司自用称重产品,未对外开展计重收费经营活动,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的检查情况; 证据二: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光伟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图片2页,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光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贵州省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身份证明。 以上证据分别经出证人签名签章予以确认。
罚款0.06万元#
600.00元
黔南州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