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三元区五星车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新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403MA3043JX31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富文新村20幢一层附2号201房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明市监罚处(2024)S153号
2024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在三明市三元区富文新村20幢一层附2号201房屋的三明市三元区五星车行现场销售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现场查看了当事人陈列的电动自行车均随附产品合格证明,但部分车辆座椅与产品合格证图例不一致,其中型号TDR3027Z型号电动自行车1辆、TDT2871Z型号电动自行车3辆、TDR3015Z型号电动自行车2辆共计6辆电动自行车座椅参数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2024年8月5日,我局收到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TDR3027Z、TDT2871Z、TDR3015Z型号各1台样品检验报告,检验依据为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检验结果:“该样品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2024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TDR3027Z、TDT2871Z、TDR3015Z型号各一台样品的检验报告。受委托人周新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并提供了供货商梅列区鹏飞电动车行销售涉案电动自行车的供货清单。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审核同意,我局于2024年8月2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4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人周新旺进行了询问调查。
当事人销售的6辆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为库存滞销车,供货商为梅列区鹏飞车行,供货时间为:TDR3027Z电动自行车(进价850/每辆,销售价1050/辆)是2023年6月上旬向梅列区鹏飞车行购进的,进了2辆;TDT2871Z电动自行车(进价750/每辆,销售价950/辆)是2023年6月上旬向梅列区鹏飞车行购进的,进了4辆;TDR3015Z电动自行车(进价700/每辆,销售价900/辆)是2023年12月上旬向梅列区鹏飞车行购进的,进了3辆;货值总额6800元。据当事人陈述,违法经营额共计5700元。以上3款型号电动自行车来源渠道合法,均附有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称因出厂原车设计为单人鞍座较小,于是自行改装加长鞍座进行销售。
罚款(9690元)
9690.00元
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