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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吕红云口腔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吕红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49TYJ04L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沔阳大道82号(嘉源酒店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5〕529号
2024年1月10日,当事人从“千齿汇”商城以450元/套的价格购进了1套“DMG普码双固化复合体粘接剂<树脂型水门汀>”。2022年11月10日,当事人在淘宝上的“包康医疗器械专营店”以97.15元/套的价格购进了1套“牙科材料 正畸牙釉质粘接剂”,“磷酸酸蚀剂”是“牙科材料 正畸牙釉质粘接剂”套装的一部分。当事人只留存了“DMG普码双固化复合体粘接剂<树脂型水门汀>”的购进票据,没有索取该批次“磷酸酸蚀剂”医疗器械的购进票据和相关资质。当事人于2025年7月1日向我局提供了在淘宝上购买“牙科材料 正畸牙釉质粘接剂”套装的购买页面截图。 据当事人陈述上述医疗器械中“DMG普码双固化复合体粘接剂<树脂型水门汀>”用于为患者安装假牙时用于牙齿的粘连;“磷酸酸蚀剂”用于为患者安装假牙前对假牙进行消毒。截止案发时止,当事人购进的“DMG普码双固化复合体粘接剂<树脂型水门汀>(1套)”、“磷酸酸蚀剂(1支)”均处于待使用状态。据当事人陈述使用上述医疗器械时不单独收费,会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确认是否使用,费用包含在诊疗费用当中。因无法计算具体使用价格,本案按购进价计算货值金额,因此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547.1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DMG普码双固化复合体粘接剂<树脂型水门汀>(1套)”、“磷酸酸蚀剂(1支)”;2、对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处1.5万元罚款,上缴国库。
15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1
2
仙桃市监处罚〔2023〕443号
经查:仙桃市吕红云口腔诊所于2022年8月25日由仙桃市沔阳大道北侧搬迁至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沔阳大道82号,重新变更了营业执照和诊所备案凭证。2023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沔阳大道82号“吕红云口腔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店面招牌为“吕红云口腔诊所”,店内正墙上张贴有营业执照和诊所备案凭证,现场发现该诊所有3名工作人员正在给病人做口腔检查,现场使用有多种口腔科常用医疗器械,我局工作人员对诊所现场使用的医疗器械检查后要求当事人出示相关医疗器械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是否建立了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称因诊所搬家无法找到相关医疗器械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诊所目前尚未开始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也无法出示纸质或电子版制度待检查。我局工作人员于2023年6月28日、2023年7月14日两次对其诊所现场下达了限期15日的仙桃市监责改字〔2023〕01-02608号、〔2023〕01-02709号《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1)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2)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销售日期;(3)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4)供货者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5)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内容。同时向当事人经营者吕红云下达了仙桃市监当罚〔2023〕01-02608号、〔2023〕01-02709号《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经营者吕红云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31日上午我局工作人员第三次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再次要求当事人出示相关医疗器械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是否建立了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称无法出示相关医疗器械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仍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给予如下处罚: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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