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风县独一味熟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牛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324MA6XG1NN25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新区益元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扶市监处罚〔2026〕16号
现查明,当事人扶风县独一味熟食店经营者为牛涛,因个人疏忽,重视程度不足,故未按规定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未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未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采购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名称、规格、批号、数量、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卡:(一)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或者保存索票和进货查验、生产销售台账的;”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可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300元。
1300.00元
宝鸡市扶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