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宁波旗龙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奎义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5MA2CKQWL7Y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菜场弄30号25幢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仑市监处罚﹝2024﹞599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年底2024年年初从微信id为“杭州***”(微信号:LC1***,手机号:130***95,133***28)处购进“厨宝牛排”(该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生产厂家为桐乡市某肉类加工厂,生产日期:2023/11/14),具体数量不详,进货单价31元/盒。经嘉兴市桐乡市市场监管管理局协查,桐乡市某肉类加工厂已于2021年1月25日注销营业执照,该厂已于2021年搬去湖州某区并改名为某食品有限公司,且经该公司负责人辨认涉案“厨宝牛排”并非由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另执法人员通过微信号信息向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协查以及通过拨打“杭州***”手机号等方式,均无法与供货商取得联系,供货商情况无法核实。截止2024年4月19日现场查获,当事人经营场所放置有上述“厨宝牛排”两盒(生产日期:2023/11/14)正在销售,售价38元/盒。因当事人未留存有相关进货单据,也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确定案涉“厨宝牛排”的总销售数量和货值金额。本案仅能确定的举报人购买的1盒和现场查获的2盒“厨宝牛排”货值金额共为114元,违法所得7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虚假的食品的违法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虚假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改正并作如下行政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7元;2.罚款5000元。 <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虚假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改正并作如下行政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7元;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