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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一号果仓印象超市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樊毅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2302MACEQY6R58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瑞通大道印象十五镇风情公寓1号楼A单元商铺(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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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壁市监处罚〔2026〕115号
经查实:在本局组织开展的2026年春节食品“你点我检”专项监督抽检工作中,本局依职权于2026年2月10日组织对当事人店经销的部分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进行了监督抽样。此次抽样检查的食品中包含有当事人采购销售的小台芒(芒果)。被抽样检查的小台芒(芒果),经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检验,其中的吡虫啉检验项目依据GB/T20769-2008检验方法检验,实测值为0.681mg/kg,超出标准指标≤0.2mg/kg限量值,所检项目吡虫啉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3月16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将上述检验结果移送本局予以核查处置。 2026年3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店送达了涉案小台芒(芒果)的抽样《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NO:F26CTXL10104),并对当事人采购上述小台芒(芒果)时执行供货者经营资质查验、采购批次质量合格证明或者产地证明查验、采购批次小台芒(芒果)库存情况及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情况进行了核查。 对采购销售经抽样检查的小台芒(芒果),当事人店现场向本局提供了一份其2月6日提货时手写包含有芒果3件的商品明细清单(清单记录为:小台),清单只记录了提取所有商品的名称和数量,无供货商任何信息;一份名称为长沙市雨花区星胜水果商行的营业执照证明(登记经营者:廖胜安),当事人方陈述为涉案小台芒的供货商;一份记录收购商为林耀光、运输车牌湘MC7358车载32吨芒果2026年2月7日由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站出具的《海南省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编号:461503260207102689617443)。现场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小台芒的进货查验记录台账。 经对当事人提供的上述相关进货查验资料进行审查发现:1.进货清单记录时间与检测报告时间有明显的冲突,产地检验检测时间在进货日期之后,不符合常理;2.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以销售包装为单位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达标合格证应当以适当方式固定在包装表面或者放置在包装内。”之规定,即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以销售包装为单位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以箱为单位对外销售的农产品时,每箱均需要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不得以车为单位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合格证可以原件形式附带,也可以复印件形式附带。当事人提供的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报告不符合规定要求。根据调查所认定的事实,我们认为当事人对采购的涉案芒果(小台芒)未履行进货查验。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批次的芒果已于2026年2月7日至2月10日期间全部销售,销售单价为21.60元/kg、实际销售数量18.145千克,销售金额391.95元。因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检小芒果的经营成本证明,故计算当事人获违法所得为391.95元。 因当事人方提供的涉案小台芒(芒果)供货者经营资质、小台芒(芒果)的来源、产地、合格证明等情况不能进行相互印证,无法核实供货者和产地的真实情况,故我们对此批次抽样检验为不合格的小台芒(芒果)没有进行溯源追查。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时,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 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叁佰玖拾壹玖角伍分(¥:391.95元);2、罚款伍仟元(¥:5000元)。 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本局合并处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玖拾壹玖角伍分(¥:391.95元);3、罚款伍仟元(¥:5000元)。罚没款合计伍仟叁佰玖拾壹玖角伍分(¥:5391.95元)。
5000.00元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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