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县翔凌餐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珂含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6MACTK9XM9A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泰和中学食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泰和市监处罚〔2025〕63号
2025年4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泰和县翔凌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面包制售区有以下问题:一、山西手工面档口后的面点间存在以下问题:1、缺少二次更衣室及洗手消毒设备,2、缺少紫外线消毒灯,3、环境卫生较差,清扫工具随意摆放,4、员工指甲较长未修整,5、放置非脚踏式垃圾桶且溢出。6、防蝇灯未开启,苍蝇直接与已烘烤的面包接触。7、烘烤箱上放有弃用的烤盘,灰尘污垢过多。8、缺少刀具、消毒设施及保洁设施。9、烤好的面包缺少储存设施。二、“守约烘焙”档口存在以下问题:1、制冰机盖口发霉且有明显污垢,2、厨余垃圾随意放置在操作区地面,3、冷冻柜中有未封膜的面包及哈密瓜(切配好),4、防蝇灯内无粘蝇纸。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泰市监22【2025】4号)和《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泰市监当罚【2025-22】4号),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4月20日前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改正内容及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记录的问题逐项整改。
2025年5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问题检查回头看。经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的面点间的售卖间后方的放置区有以下问题仍未整改到位:一、环境卫生较差,清扫工具随意摆放,且现场有苍蝇。二、需要冷藏保存的开盖番茄酱未按要求进行保存。另在当事人的面点间内,发现以下问题仍未整改到位:有一个烘烤箱上弃用的烤盘未清理,且其周围有灰尘、污垢、杂物。本局于2025年5月16日经报县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提取相关证据。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