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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上虞彬凯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海全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4MA2BHA7EXL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蒿东村里蒿庄010号(住所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1-17
(2021)浙0604民初738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何*,陈**,李**,陈**,陈**
郝**,绍兴上虞彬凯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埔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中心支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
2021-12-20
(2021)浙0604民初738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陈**,何*,陈**,陈**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中心支公司,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支公司,绍兴上虞彬凯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埔支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路政罚〔2026〕05216
你公司的浙DN2009(6轴)于2025年6月18日12时38分,行经(秀仙线)新昌、嵊州方向K215+42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9.65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0.65吨。以上事实有车辆称重检测单、车辆称重检测照片、监控视频记录等证据为凭。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贰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
1627.00元
嵊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2-28
2
新昌综执罚决字〔2025〕第001758号
当事人绍兴上虞彬凯运输有限公司系一家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一般项目:汽车销售;二手车经纪;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装饰用品销售等的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所有的车牌为浙DK6069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承揽了新昌县梅兴砂石厂的成品石子运输项目,运输起点是新昌县澄潭街道梅兴砂石厂,途径新蟠线、037乡道,到新昌县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该车于2025年12月16日10时37分行驶至新昌县澄潭街道新蟠线屠宰厂附近时,由于车辆密闭、覆盖不严密,导致车辆装载的成品石子部分裸露在外,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现场勘查,该车辆车斗长9米,宽2.5米,总面积22.95平方米,未覆盖部分长2.5米,宽0.7米,面积为1.785平方米,未覆盖部分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为7.78%(低于四分之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新昌综执责改通字〔2025〕第10-0059号),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款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350.00)
350.00元
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1-12
3
绍路政罚〔2026〕0532
2026年1月6日12时6分,嵊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徐积锋、孟炳杰在104国道1601K+107M巡查时,发现绍兴上虞彬凯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浙DU1161/黑M5C44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罐式自卸半挂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现场人员是马海全。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75.1吨,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该车为6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49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6.1吨。
罚款人民币伍仟贰佰壹拾元整。
5210.00元
嵊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06
4
新昌综执罚决字﹝2025﹞第001491号
当事人绍兴上虞彬凯运输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在新昌县澄潭街道后山根村口实施了带泥运行的行为,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以及《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序号3的规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300.00元
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1-13
5
绍路政罚﹝2025﹞051087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8月24日10时01分,嵊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秀仙线)新昌、嵊州方向K215+420检查时发现绍兴上虞彬凯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绍兴上虞彬凯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陆佰贰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嵊州市建设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陆佰贰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
622.00元
嵊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25
6
绍路政罚﹝2025﹞051086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6月25日13时44分,嵊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秀仙线)新昌、嵊州方向K215+420检查时发现绍兴上虞彬凯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绍兴上虞彬凯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伍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嵊州市建设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伍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
1552.00元
嵊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25
7
绍路政罚﹝2025﹞05871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4月18日11时25分,嵊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秀仙线)新昌、嵊州方向K215+420检查时发现绍兴上虞彬凯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绍兴上虞彬凯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肆佰柒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嵊州市建设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肆佰柒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
472.00元
嵊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08-19
8
绍路政罚﹝2025﹞05873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6月28日11时15分,嵊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秀仙线)新昌、嵊州方向K215+420检查时发现绍兴上虞彬凯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绍兴上虞彬凯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玖佰玖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嵊州市建设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玖佰玖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
997.00元
嵊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08-19
9
绍路政罚〔2025〕05845
2025年6月19日10时4分,嵊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姚洪霞、孙玳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5-06-1812:38:07车号为浙DN2009在(秀仙线)新昌、嵊州方向K215+42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9.65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0.65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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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7.00元
嵊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08-13
10
绍路政罚﹝2025﹞06711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7月29日07时55分,新昌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527国道K132+200检查时发现绍兴上虞彬凯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绍兴上虞彬凯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玖仟玖佰壹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新昌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玖仟玖佰壹拾伍元整。
9915.00元
新昌县交通运输局
2025-07-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