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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液化气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坤平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1302772454408G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宿城经济开发区伟业路3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03
(2024)苏1302民初724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徐州亚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
宿迁市液化气有限公司,蔡**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2
2024-07-23
(2024)苏1302民初4763号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宿城区一天二桌私房菜馆
宿迁市液化气有限公司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3
2024-07-19
(2024)苏1302民初296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徐州亚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
蔡**,宿迁市液化气有限公司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4
2024-07-10
(2024)苏1302民初296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徐州亚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
宿迁市液化气有限公司,蔡**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5
2024-06-04
(2024)苏1302民初296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徐州亚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
宿迁市液化气有限公司,蔡**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6
2024-05-09
(2024)苏1302民初3108号
劳务合同纠纷
蔡**
张**,宿迁市液化气有限公司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7
2023-05-30
(2023)苏1302民初364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宿迁市液化气有限公司
徐州亚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徐州亚辉新能源有限公司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8
2023-05-17
(2023)苏1302民初364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宿迁市液化气有限公司
徐州亚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徐州亚辉新能源有限公司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9
2022-08-19
(2022)苏1302民初67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蒋*
宿迁市液化气有限公司,孙**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10
2022-04-19
(2021)苏1302民初5376号
租赁合同纠纷
宿迁市液化气有限公司
徐州亚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徐州亚辉新能源有限公司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苏宿城住建罚决﹝2024﹞29号
宿迁市液化气有限公司与徐州亚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签订液化气站(公司)租赁经营协议书,将相应资质证书、房屋、场地、设备等全部资产和经营权租赁给徐州亚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该公司并不具备燃气经营许可证资质。
一、对宿迁市液化气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没收违法所得24万元。
20000.00元
宿迁市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04-25
2
宿区市监处罚﹝2023﹞00430号
2023年10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接举报线索,依法亮证对XX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在充装行为存在瓶码信息不符及未落实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等问题,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查,该单位在2023年01月01日至10月20日本局执法检查时,因对气瓶基本信息进行赋码时操作错误,造成16个气瓶,实际气瓶型号为YSP35.5,在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显示上述气瓶型号为YSP118,导致瓶码信息不符。因气瓶充装制度落实不到位,造成19个气瓶,共计缺少62次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16个气瓶(气瓶型号均为YSP118,最大充装量49.5KG),共计112次超量充装,实际充装量均为50KG。 该单位未按规定对持有的气瓶进行真实的赋码建档,造成瓶码信息不符,且充装前后检查情况以及充装情况进行记录未严格落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的规定。 该单位在对气瓶型号YSP118的气瓶实施液化石油气充装作业中,超过了该型号气瓶的最大充装量,其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的规定。 该单位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和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该单位及时召回涉案气瓶、对设备技术进行升级改造,建议从轻处罚,处以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该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其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建议一般处罚,予以罚款700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该单位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证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建议从轻行政处罚,给予该单位处以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对该单位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00000元,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10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100000.00元
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