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澉浦镇六里备峰蔬菜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钟志芬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424MA29HMBA3J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澉浦镇六里集贸市场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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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盐市监处罚〔2023〕754号
2023年7月17日,当事人销售的什锦菜和腌黄瓜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采购涉案什锦菜和腌黄瓜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什锦菜和腌黄瓜的合格证明文件。
一、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二、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符合《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的违法情形,已构成违法。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5元;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
3000.00元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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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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