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宜佳向阳超市有限公司诸暨草塔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石丽芬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132993217XY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大唐街道莼塘社区都府自然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浙江宜佳向阳超市有限公司诸暨草塔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诸市监处罚〔2023〕457号;<br/> 案件名称:浙江宜佳向阳超市有限公司诸暨草塔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br/> 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宜佳向阳超市有限公司诸暨草塔店;<br/>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石丽芬;<br/>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浙江宜佳向阳超市有限公司诸暨草塔店在诸暨市大唐街道莼塘社区都府自然村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2年5月16日从浙江宜佳向阳超市有限公司总部配货中心以12元/袋的价格调拨15包(共150袋)速冻脆口鱿鱼须,销售价格是16.8元/袋,在其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上述速冻脆口鱿鱼须的外包装标注有“食品名称:速冻脆口鱿鱼须(鱿鱼制品);净含量:600克;产品标准代号:Q/PYT0001S-2021;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2*****0205520;贮存条件:-18℃以下冷冻贮存;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20418;生产商:舟山友天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浙江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东升村兴业路3号A座。”当事人在上述产品超过保质期后仍在其经营场所内继续销售,于2023年04月21日被本局查获。至查获时止,当事人在2023年04月20日售出2包超过保质期的上述食品(含举报人1包),现场留存的46包速冻脆口鱿鱼须,本局依法予以扣押,共计货值金额806.4元,违法所得33.6元。另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940平方米,办有食品经营许可证。;<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br/> 行政处罚内容: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封存的超过保质期的46包速冻脆口鱿鱼须;2、没收违法所得33.6元;3、罚款2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br/>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br/>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br/> 行政处罚日期:2023-07-12
-
20000.00元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2
2
诸市监处罚﹝2023﹞457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浙江宜佳向阳超市有限公司诸暨草塔店在诸暨市大唐街道莼塘社区都府自然村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2年5月16日从浙江宜佳向阳超市有限公司总部配货中心以12元/袋的价格调拨15包(共150袋)速冻脆口鱿鱼须,销售价格是16.8元/袋,在其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上述速冻脆口鱿鱼须的外包装标注有“食品名称:速冻脆口鱿鱼须(鱿鱼制品);净含量:600克;产品标准代号:Q/PYT0001S-2021;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2*****0205520;贮存条件:-18℃以下冷冻贮存;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20418;生产商:舟山友天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浙江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东升村兴业路3号A座。”当事人在上述产品超过保质期后仍在其经营场所内继续销售,于2023年04月21日被本局查获。至查获时止,当事人在2023年04月20日售出2包超过保质期的上述食品(含举报人1包),现场留存的46包速冻脆口鱿鱼须,本局依法予以扣押,共计货值金额806.4元,违法所得33.6元。另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940平方米,办有食品经营许可证。<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封存的超过保质期的46包速冻脆口鱿鱼须;2、没收违法所得33.6元;3、罚款2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封存的超过保质期的46包速冻脆口鱿鱼须;2、没收违法所得33.6元;3、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