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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东湖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龙威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802MAA7T7GC9B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贵港市港北区和平路188号广汇.东湖城(岚湖嘉荷)综合服务楼1-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贵市监处罚〔2025〕28号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2种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1:当事人于2025年1月份开始从玉林市玉州区李月葵中药材购销部购进“蝉蜕”等药品,其中被我局扣押的有87种次药品;上述87种次药品均为该中医诊所用于上门就诊患者使用的药品,上述87种次药品的销售所得为16161.96元,货值金额为21865.52元。当事人提供有21张从玉林市玉州区李月葵中药材购销部购进药品的《送货单》,《送货单》有该中医诊所从玉林市玉州区李月葵中药材购销部购进“当归”等73种次药品的记录,购进上述73种次药品的货值金额为26731元,其中有20种次药品不在我局扣押清单上,无法核实使用情况和违法所得,其货值金额按购进价格计算为7251元;当事人填写有《贵港市东湖中医诊所涉案购进药品情况统计表》、《贵港市东湖中医诊所扣押药品情况统计表》和《贵港市东湖中医诊所涉案有购进票据没有扣押的药品统计表》各1份;当事人称我局扣押的“制川乌”、“芦根”、“土茵陈”、“连翘”等4种次中药饮片是其他诊所停业后赠送给该公司,无法确定购进价格,至案发尚未使用,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上述“蝉蜕”等药品的合法票据和供货商的药品经营资质等材料。经核算,当事人经营上述药品的违法所得为16161.96元,货值金额(扣押记录有的药品货值21865.52元和没有扣押但在《送货单》有记录的20种药品货值7251元 )为29116.52元。 违法事实2: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9月9日、2025年2月10从广西万国康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参茸鞭丸”、“脾肾两助丸”、“小儿参术健脾丸”等3种药品,并能提供该3种药品的购进票据和供货商的资质等材料;当事人诉称“袪斑王药丸”、“郑氏女金丹”等2种药品也是从广西万国康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但购进票据已丢失,不能提供其购进票据。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后,由该公司黄步航在中药煎煮室自行拆开上述药品原包装,重新用纸质材料包裹好相应的药丸,放入圆形塑料壳制成,外包装无标签标识,当事人给上述药品定义药名:即“袪斑王药丸”对应命名为“袪斑王药丸”、“参茸鞭丸”对应命名为“壮阳丸”、“脾肾两助丸”对应命名为“补肾丸” 、“小儿参术健脾丸”对应命名为“肥儿丸”、“郑氏女金丹”对应命名为“郑氏女金丹”,给上门就诊的患者使用。上述5种药品经我局应急抽检并送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未发现添加有其它药品成份(别嘌醇、吲哚美辛、保泰松、布洛芬、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四)项的规定,我局认定上述药品为劣药。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劣药的行为。经核算,当事人使用上述劣药的违法所得为249.00元,货值金额为2614.00元。 另,当事人声称“2号痛风特效丸”、“金箔包装丸剂”和“黄色粉未”等药品为自用药品,未用于上门就诊的患者的主张,我局不予采信,但无法核实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违法事实1:依据《药品管理法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和生产、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161.96元;2.没收“蝉蜕”等91种次药品(详见《财物清单》贵市监强制﹝2025﹞2号);3.处货值金额29116.52元(不足五万按五万元计算)1倍的罚款共5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66161.96元。 违法事实2:依据《药品管理法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吊销执业证书”、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9元; 2.没收“壮阳丸”等8种次药品(详见《财物清单》贵市监强制﹝2025﹞2号); 3.处货值金额2614元(不足一万元按一万元计算)1倍的罚款共10000元。 以上罚没款10249元。 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以上罚没款共计76410.96元,上缴国库。
60000.00元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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