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区凤新副食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俊梭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16MA614J6R18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中华农贸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江津市监处罚〔2025〕478号
经查,当事人系2020年9月7日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办理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石康路39号附135号从事食品零售、烟草制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五金产品零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零售、鲜肉零售、水产品零售、服装服饰零售、针纺织品零售、办公用品零售、化妆品零售、母婴用品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等经营活动。2025年5月12日,当事人从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国际农贸城蔬菜市场购进沙地密薯6kg,以5.96元/kg对外进行销售。2025年5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沙地密薯依法进行了抽样,并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进行检验,抽样检验情况具体如下:沙地密薯抽样基数为6kg,抽取样品数量3.154kg,备样数量1.55kg,抽取的样品以5.96元/kg价格从当事人处的购买,支付购样费28元。2025年6月17日,本局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03AP050165),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6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抽检方式方法及检验结果均没有异议,未申请复检。截至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已将上述沙地密薯销售完毕。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按照当事人抽样基数6kg和销售价格5.96元/kg计算,当事人经营上述沙地密薯的货值金额为35.76(5.966=35.76)元,违法所得为35.76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罚款5000元;三、没收违法所得35.76元。
5000.00元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