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水岸人家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国军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1MA2APNHK09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箬横镇南大街274、276、278、280、282、284、286、28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市监处罚﹝2025﹞287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于2023年10月25日以15元/瓶的单价购入一瓶蒜头粉(生产日期2023年6月16日,保质期18个月),上述蒜头粉自购入后开始投入使用烧制牛蛙,截止2025年4月2日案发,上述蒜头粉已开封处于待用状态。<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一、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警告。二、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蒜头粉1瓶;2.罚款5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一、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警告。二、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蒜头粉1瓶;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