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道区宜家自选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晓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5MA146WK501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二道区宜家观澜小区7栋10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二处罚〔2024〕64号
经查,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进行了预先定量包装好的食品销售备案。2023年8月13日,当事人从宽城区天朗鸿瑞食品经销处购进金大洲牌香辣金针菇10袋,购进价格2.40元/袋,生产日期均为2023年7月6日,保质期6个月。2024年3月19日,当事人销售了1袋金大洲牌香辣金针菇,销售时已超过保质期73日。截止至2024年3月22日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1袋超过保质期的金大洲牌香辣金针菇,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现场销毁,当事人以3.00元/袋的价格销售金大洲牌香辣金针菇9袋,其中1袋确为超过保质期销售,违法所得0.60元,货值金额6.00元。
经查,2024年3月19日二道区宜家自选店在货架上摆放并销售金大洲牌香辣金针菇,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6日,保质期6个月,销售时确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同时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总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依法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2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0.60元。罚没款总计2000.60元。
2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2024-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