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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春县鑫隆砼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金发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531329138726Y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三猛乡勐曼河洛瓦电站坝头上游500米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绿水行罚字﹝2024﹞01号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道及管理范围内建设平河镇平昆村功能提升项目,该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属“未批新建”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绿春县鑫隆砼业有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绿春县平河镇东斯村委会平昆村建设的平河镇平昆村功能提升项目(位于绿春县平河镇东斯村委会平昆村西北侧300米)占用河道及管理范围,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属“未批先建”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经绿春县水务局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水行政处罚。
10000.00元
绿春县水务局
2024-12-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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