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滋民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金草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侯燕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07MA0MY12241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麻池镇观音庙村2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市监处罚﹝2025﹞7号
经查,该药店所经营的过期医用口罩是当事人于2024年1月26日在包头市乐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3袋(每袋10片),进价3.5元/袋,当事人称上述医用口罩为自己所用,用了1袋,还剩2袋,未销售。当事人无证据证明该口罩为自己所用,无法证明其摆放在经营区域不销售。当事人可以提供上述医用口罩的供货方资质证明及进货票据(随货同行单),上述超过有效期限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7元,因该店无销售系统,当事人自述医用口罩为自己所用,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二)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四)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生产、进口、经营医疗器械;(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六)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
2000.00元
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