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驰丰公路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海军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602MA72UQ2A0P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丰乐镇头牌村涌金大道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03
合同纠纷
武威驰丰公路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
聂**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15
合同纠纷
武威驰丰公路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
聂**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市税稽罚﹝2026﹞11号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方面1.税收违法事实:(1)你单位2024年7月114号凭证记载:因管理不善库存商品盘亏283,077.05元(不含税),未做进项税额转出,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36,800.02元。(2)你单位2023年5月140号凭证记载;购进职工食堂家具67095.15元,抵扣进项税额2012.85元,未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你单位2022年8月15号凭证记载:“在建工程--供暖设备”530973.45元(2022年11月72号凭证转入“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69026.55元、2022年8月16号凭证记载:“在建工程--热水系统”122123.89元(2022年11月72号凭证转入“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15876.11元,由于无法划分职工食堂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转出增值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84902.66元。(4)你单位2023年度收取租户电费10982.40元、水费940.00元;2024年度收取电费38124.90元、水费288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已抵扣。上述从其租户收取的水电费应视同销售,应计提2023年度增值税销项税1371.60元、应计提2024年度增值税销项税4717.38元。附《武威驰丰公路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2022-2024年度查补税费表》明细。(5)根据上述增值税违法事实,你单位应补缴2022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5943.19元、补缴教育费附加2547.08元、补缴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1698.05元;应补缴2023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236.91元、补缴教育费附加101.53元、补缴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67.69元;应补缴2024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2906.22元、补缴教育费附加1245.52元、补缴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830.35元。2022年度-2024年度共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086.32元、补缴教育费附加3894.14元、补缴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2596.09元。2.法律依据:(1)以上违法事实(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2)以上违法事实(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3)以上违法事实(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以上违法事实(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5)以上违法事实(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第一款“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及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算”、《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修改)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07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二)房产税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1.税收违法事实:你单位2022年8月15号凭证记载:“在建工程--供暖设备”530973.45元(2022年11月72号凭证转入“固定资产”)、2022年8月16号凭证记载:“在建工程--热水系统”122123.89元(2022年11月72号凭证转入“固定资产”),未计入房屋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经计算,你单位2022年应补缴房产税457.17元;2023年度应补缴房产税5486.02元;2024年度应补缴房产税5486.02元。2.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国务院令588号修订)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对你单位少申报缴纳的税款150320.04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5160.02元。
75160.02元
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6-30
2
凉自然资源罚﹝2025﹞14号
2025年8月,武威驰丰公路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情况下在出让的丰乐服务区用地范围内动工新建一处一层钢架结构建筑物,用途为丰乐服务区超市,经现场勘测占地面积483.91平方米,规划地类为商业服务业用地,权属为国有,四至范围:东至服务区卫生间;南距G30国道约50米;西至空地;北至服务区停车场。
1.责令武威驰丰公路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限期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规范规划手续。2.对武威驰丰公路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建筑物的行为处以工程造价607794.55元百分之六的罚款,计36467.7元(大写:叁万陆仟肆佰陆拾柒元柒角)。
36467.70元
武威市自然资源局凉州分局
2025-1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