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印象校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红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6MA2KJYEW6K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西溪路896号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1号校区学生食堂底层商业用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烟处﹝2025﹞第930号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杭州印象校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送达了杭烟处告[2025]第93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杭州印象校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杭州印象校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杭州印象校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在经营场所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杭州印象校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违法情形,其在经营场所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违法所得258元;其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总额144元,违法所得48元,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的较重情节,应处以销售总额30%-4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杭州印象校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违法所得306元,全额上缴国库;二、责令杭州印象校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三、对杭州印象校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处以违法销售总额144元30%的罚款,计43.2元,全额上缴国库;四、对涉案的无标志的外国卷烟8个品种5.7条,除质检损耗外,全部予以没收。对涉案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1个品种0.2条,除质检损耗外,全部予以公开销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杭州印象校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杭州印象校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送达了杭烟处告[2025]第93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杭州印象校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杭州印象校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杭州印象校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在经营场所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杭州印象校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违法情形,其在经营场所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违法所得258元;其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总额144元,违法所得48元,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的较重情节,应处以销售总额30%-4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杭州印象校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违法所得306元,全额上缴国库;二、责令杭州印象校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三、对杭州印象校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处以违法销售总额144元30%的罚款,计43.2元,全额上缴国库;四、对涉案的无标志的外国卷烟8个品种5.7条,除质检损耗外,全部予以没收。对涉案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1个品种0.2条,除质检损耗外,全部予以公开销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杭州印象校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43.20元
杭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5-12-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