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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坤旺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路坤注册资本:3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2401MADF9LFR7A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延吉市铁南路168号百姓家园7号楼1单元30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延市市监处罚〔2025〕56号
延边坤旺商贸有限公司取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具有经营预包装食品的资质。 经查,延边坤旺商贸有限公司通过拼多多平台账户名“海之味运营熙熙”创建名为“四百米海之味生鲜食品店”的店铺,经营“鱿鱼龙耳”产品。 当事人经营场所存储区发现“鱿鱼龙耳”商品,商品标签如下:“品名:鱿鱼龙耳;产地:浙江·舟山;净含量:40g ;配料:鱿鱼、白砂糖、食用盐、味精、香辛料、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柠檬酸);保质期:12个月 执行标准号:Q/ZHC0005S 食用方法:开袋即食;贮存:本品适宜贮存于干燥、通风、阴凉处,不宜受潮、受热、受压 生产日期:见封口;生产商:浙江浩昌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海汇路9号 生产许可证:SC12233090 301990;电话:0580-6629688 ;经销商:延边睿星贸易有限公司;电话:0433-2519392;营养成分表项目:能量 1404千焦(kJ),NRV值17% ;蛋白质 36.2克(g),NRV值60% ;脂肪 6.2克(g) 10% 碳水化合物 32.9克(g),NRV值11%;钠 1365毫克(mg) NRV值68%。“鱿鱼龙耳”商品标签未见“低卡”、“低脂”字样。 “四百米海之味生鲜食品店”店铺商品“鱿鱼龙耳”的商品标题与商品描述含有“鱿鱼耳丝龙耳丝零食鱿鱼干耐嚼磨牙日韩海鲜即食低卡减脂低脂零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附录A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NRV)及其使用方法:“表C.1 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中明确指出,含量声称方式为低能量的固体含量要求为≤170 kJ/100g,含量声称方式为低脂肪的固体含量要求为≤3 g/100g。“鱿鱼龙耳”商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能量含量为1404kJ/100g,脂肪含量为6.2g/100g,不符合低能量、低脂肪声称的要求和条件。 当事人在“鱿鱼龙耳”商品详情图宣传“甜辣香酥 嚼劲十足 芝麻麦芽糖包裹鲜香浓郁”,“鱿鱼龙耳”商品配料为鱿鱼、白砂糖、食用盐、味精、香辛料、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柠檬酸),不含芝麻、麦芽糖配料。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拼多多平台广告费用明细表及广告查询页面截图显示,“鱿鱼龙耳”商品在拼多多平台广告持续时间为2025年1月17日至2025年2月15日,广告费用为353.24元,净成交笔数为47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应当受到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广告持续时间短,违法行为轻微;购买人数少,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相关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遵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序号37:“违法程度:较轻;判断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⑴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⑵影响小,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 3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2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1059.72元。
1059.72元
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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