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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够粤猪脚饭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黎梦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81MACA8W2NX6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莘塍街道民莘东路瑞星大厦东第八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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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4〕18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7日购进一批铝项目不合格的粉丝,购进数量:60kg,购进价7元/kg,用于作为现场制售汤粉的原材料,已使用完(包括用于抽样),已使用完的粉丝已无法追回,其中1.2kg用于抽样,买样价格12.5元/kg,其余的58.8kg用于作为现场制售汤粉的原料售完,作为原料售出的粉丝其货值价格以12.5元/kg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计750元,违法所得750元。当事人于2023年2月21日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小餐饮店(三小行业),经营场所的使用面积为40㎡,认定为小餐饮店。另查明,当事人采购上述粉丝,未查验上述粉丝的供货商资质以及粉丝的合格证明文件。
本局认为:一、当事人采购上述粉丝,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二、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粉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本局决定:一、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50元;2.罚款500元。以上共计罚没款125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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