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宁乡市清禹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必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0124MA4QKW7L09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坝塘镇保安村五组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案字〔2023〕396号
当事人于2023年4月12日从宁乡雷玉明蔬菜店以9.6元/公斤的价格购进“豆角”(豇豆)3.9公斤,尔后在自己店内进行销售。2023年4月12日,经我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该“豆角”(豇豆)抽样检验,2023年4月23日出具了编号为№:S2023-02-J240144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4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无异议。至2023年4月12日,当事人的“豆角”(豇豆)在抽样前没有销售,我局抽样购买的“豆角”(豇豆)价格为12元/公斤,抽样3.15公斤,剩余0.75公斤在抽样后没有销售,是该店当事人和员工食用。至案发日止,当事人经营的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豆角”(豇豆)货值金额为45元,违法所得7.56元。 又查明:当事人经营上述涉案生姜查验和留存了供货商的资质和进货票据,但未取得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检验报告书后,于2023年4月28日制定了整改报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及召回制度以及不合格食品告知函。
1. 没收违法所得7.56元; 2. 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007.56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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