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金峰薛孝取服装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薛孝取 | 注册资本:0.000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182MA31GT1Q9H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永康商住楼B-1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榕长市监金处罚〔2026〕30号
2026年4月15日,执法人员依法进入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永康商住楼B-17号的福州市长乐区金峰薛孝取服装店,,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皮带一条,带有“”标志,当事人无法提供商品的注册商标使用授权书。
经核查,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4月20日予以立案,并指定林烽为本案的主办人、强业来为协办人负责调查处理。
2026年4月20日上午,当事人的经营者薛孝取的授权委托人陈立仲到福州市长乐区金峰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接受询问,获取《询问笔录》一份,并提取了相关证据。
执法人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商标注册情况。经查,标志为已注册商标,申请人为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系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注册号:第38832753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25)第25类:服装; 防水服; 鞋; 帽; 袜; 手套(服装); 领带; 围巾; 面纱(服装); 披巾; 服装带(衣服); 皮带(服饰用),有效期至2030年10月06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的皮带上的金属扣使用图形标识,该涉案皮带的金属扣显著位置使用了与上述注册商标视觉特征相近的图形标识,案涉皮带金属扣属于服饰皮带配套配件,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含皮带)为同一种商品。本案权利商标为图形商标,核心识别特征为对称式双钩造型、中间衔接结构、ferragamo图案)及整体轮廓。而涉案侵权标识亦是对称式双钩造型、中间衔接结构,与权利商标在整体外形高度重合、线条比例与视觉风格无实质性区别,且涉案权利商标图形系菲拉格慕品牌经典标识,在服饰、皮具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而本案商品为普通服饰皮带及配件,相关公众为普通消费者,普通消费者选购商品时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对标识细节进行专业甄别,在隔离状态下,侵权标识与权利商标视觉观感基本一致,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涉案商品来源于商标权利人。且涉案商品是当事人在网络上购买,总共购买了1条,每条35元进的,销售价193元每条,经与菲拉格慕皮带品牌官网查询价格对比,当事人销售的皮带价格明显低于菲拉格慕品牌皮带的官网售价,当事人无法提供注册商标授权使用材料且承认其销售的上述标有“”标志的皮带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综上,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五条:“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文字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或者图形商标的构图、着色、外形近似,或者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形近似,或者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形近似,或者颜色组合商标的颜色或者组合近似,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者整体音乐形象近似等。”、第十八条 :“判断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时,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的方法进行认定。”、?第十九条 :“在商标侵权判断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的情形下,还应当对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进行判断。”的规定,办案人员认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皮带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事实成立,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至被执法人员查获为止该商品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现场负责人郑美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经营资质和郑美然身份信息。
2. 2026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现场情况。
3.2026年4月20日,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陈立仲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具体情况。
4.中国商标网查询的标志的商标注册情况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5.菲拉格慕皮带官网查询价格截图1张,当事人销售的皮带标签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价格明显低于品牌官网售价。
6.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案件查询截图打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1至5)均由当事人授权委托人陈立仲签名盖章认可。
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的
-
-元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