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溆浦县北斗溪镇中心市场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和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1224MA4NNBQKXB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北斗溪镇光明村四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溆市监处罚〔2024〕238号
2024年10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管理检查中,在你店经营场所商品展示柜发现:“伊利”纯牛奶,净含量、规格:200mlX24,优质乳蛋白3.2g/100ml,产品种类:全脂灭菌纯牛乳,产品标注代号编号:GB25190,保质期:常温密闭条件下6个月,生产日期:2024/10/17,现存数量:1箱。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伊利”纯牛奶的供货方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于当日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溆市监责改[2024]BD4号),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2024年11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检,发现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属于拒不改正的情形。为查清事实,于2024年11月5日经县局分管领导批准,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9月份从业务员手中购进“伊利”纯牛奶”1箱(24瓶),购进价格为52元/箱,销售价格为55元/箱。至本局执法人员2024年11月5日检查之日为止,尚未销售,还库存1箱。上述食品涉案货值共计55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伊利”纯牛奶”的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之规定,其行为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给予处罚。
5000.00元
溆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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