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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县北台面点加工部(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任红青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723MAE73T485K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和化路安康小区府东超市西侧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和市监处罚〔2026〕13号
2026年1月28日,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和顺县北台面点加工部加工的油饼(自制)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为XBJ26140723275230151ZX,样品于1月29日送检,2月27日出具检验报告,结论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该加工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报请综合执法队副队长郭敏批准后,于2026年03月17日对其立案,并指定执法人员王春艳(执法证编号:04070430036)、张建伟(执法证编号:04070430061)负责调查处理。经办案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当事人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基本查清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经查明,和顺县北台面点加工部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制售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类糕点)。加工销售的油饼使用的原料为面粉、水、盐,食品添加剂是食用明矾,按每公斤面粉添加0.65g的量添加。2026年1月28日加工的油饼是员工毕瑞萍操作失误,平常都是和5公斤面粉,加3.2g的食用明矾,28日员工毕瑞萍和3公斤面粉她也按照惯例添加了3.2g食用明矾。该加工部2026年1月28日共加工油饼4.5公斤,销售价10元/公斤,货值金额共计4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为4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证明。 证据二、2026年03月0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 2026年1月28日加工的油饼已销售完毕的事实; 证据三、2026年03月18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认可事实及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情况。 证据四、编号为 SHA26002800077的检验报告1份(共3页) 证明当事人2026年1月28日加工的油饼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五、2026年3月5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及复检要求的事实。 证据六、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使用记录及供货商的资质、进货凭证,证明食品添加剂的进货及使用情况。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5元;2、罚款人民币20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045元,上缴财政。
2000.00元
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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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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