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大唐融合(重庆)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小元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0MAAC038B5P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20号红星美凯龙生活广场3幢19-26(自主承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09
(2024)渝0110民初59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烯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大唐融合(重庆)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2
2024-04-02
(2023)渝0110民初113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顺通宏瑞电脑有限公司
大唐融合(重庆)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6﹞90号
经查,重庆市綦江区沙溪河天河路生态停车场(简称:沙溪河天河路停车场)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书香名都小区背后,系重庆市綦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收费停车场,停车位数量107个,停车场产权人:重庆市綦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该停车场2022年12月5日经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认备案停车场类型为:室外停车场,停车场备案登记证注册号:【2022】84号。2022年7月28日当事人与重庆市綦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天河路生态停车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当事人对该停车场进行经营管理。根据天河路生态停车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当事人的经营管理期限为5年,自2022年9月1日起至2027年8月31日止(具体以当事人实际进场时间计算),当事人承担停车场相关设施设备的投入,包括收费系统硬件软件、监控抓拍、主干道停车场显示屏等设施设备;停车收费系统的收款方为重庆市綦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保证所有停车费都直接支付给重庆市綦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不得私自收取停车费。当事人在经营管理期内按双方约定收取经营管理费(经营管理期的第一年至第三年(36个月),当事人每年可获得的经营管理费为当年停车费超过10万元的部分;第四年和第五年(24个月),当事人每年可获得的经营管理费为当年停车费超过10万元部分的60%)。之后当事人对沙溪河天河路停车场进行经营管理活动。经查明,沙溪河天河路停车场于2023年3月15日正式投入运营,该停车场使用的收费系统是当事人向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采购的海康威视HikPingCloudOPR智慧停车云平台(简称:智慧停车云平台),该平台分为快捷应用、运营中心、客服管理、财务中心、运维中心五个板块,其中运营中心板块中的车场管理子版块含有收费配置板块,可以设置收费规则。当事人于2023年3月15日正式经营管理沙溪河天河路停车场,该车场正式运营时,当事人在智慧停车云平台中以室内普通级停车场的标准设置了收费规则,其中把三轮车、小型车的停车收费规则设置为:0-30分钟0元、30-90分钟2元、90-150分钟4元、150-210分钟6元、210-270分钟8元、270-720分钟10元、720-780分钟12元、780-840分钟14元、840-900分钟16元、900-960分钟18元、960-1440分钟20元,超过24
综上,当事人多收取停车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罚款150000元。
150000.00元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